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联系电话:18504781312 2、2.1.1 贷款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1.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债权转让明细表》载明的欠息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误差金额在±1%以内的双方同意不调整转让价款); 2.1.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1.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1.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情形; 2.1.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1.7 担保物、抵押无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押物的相关情形; 2.1.8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1.9 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3、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承诺函》形式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提交报名材料、提交《承诺函》即认为其已进行项目尽调、了解项目成交方式、及项目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资产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可能给买受人带来显性的或潜在的风险,买受人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且充分接受,不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就保证金金额进行全额扣除或承诺函约定内容向受让方追偿。 4、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转让方本次委托的全部标的物(详见债权清单)如在本公告期内,未能实现全部成交的,转让方保持终止交易的权利。交易价格及标的情况详见债权清单,每个项目编号对应的标的独立转让,独立接受受让申请。 5、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转受方自行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