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打包转让(详见资产清单) | 项目编号 | SW202100001 |
转让底价 | 202125051.80元 | 交易机构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周洋19847101980 0471-396969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3-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3-7 |
公告结束处理方式 | 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未产生符合条件意向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一个周期 |
一、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法定代表人 | 尹广海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91150521787050705F | 注册地址 | 科左中旗保康镇科尔沁大街团结路 |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 |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会扩大会议会议纪要 | ||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抵债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我方已对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遵守中心的相关规则; 5、标的转让后,我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资产无法交接或变更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6、我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房产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承租人。(适用于转让房产已出租的情况)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贵中心、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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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资产基本情况
房产建筑物 | 坐落 | 详见资产清单 | ||
建筑面积 | 详见资产清单 | 套内面积 | 详见资产清单 | |
房产证号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目前用途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
房屋结构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所在层数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
装修情况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抵押情况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
是否租赁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电梯配备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
土地性质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用途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使用及已用期限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银行抵债资产,转让方已取得司法机关执行裁定或抵债协议等,对标的拥有处置权,房产尚未取得网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等,可能存在无法办理变更过户等情形,意向受让方需充分尽调并接受揭示或未揭示的潜在风险,涉及变更网签合同及后续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转受让双方共同办理,所涉及费用等均由转受双方共同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以转让方提供的法拍时评估报告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
标的名称 |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打包转让(详见资产清单) | ||
转让底价 | 202125051.80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现金受让优先,且需一次性支付;接受物权及其他权益置换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标的为银行抵债资产,尚未取得产权证,转让方已取得司法机关执行裁定或抵债协议等,对标的拥有处置权,交易成交后,受让方自行办理产权证或更改网签合同或其他权属变更登记,标的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方自行了解,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标的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均由转受双方共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金承诺函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金承诺函,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如现金受让)。双方办理完毕更改网签合同手续或其他权属变更手续,中心收到变更后的网签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价款转付转让方,并且出具交易凭证。 4、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交款(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标的物交接,在标的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物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承诺与受让方共同积极办理房产交接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变更网签合同),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网签合同)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共同承担。 6、服务费标准: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执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分公司及各类型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受让,但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
保证金约定及处置方式 | 保证金金额:以项目转让底价设定保证金金额。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可以《保证金承诺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提供《保证金承诺函》的意向方如涉及违约,转让方可按保证金金额追偿。 | ||
交纳时间:公告期内,截至公告到期日17:00,以实际到账为准 交纳账户: 户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账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 |||
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且交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金承诺函》,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或追索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②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式: ①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②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特别提示: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